法制網訊 記者張亮 通訊員陳忠 楊天旭 今年以來,(吉林)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加強了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工作。上半年,共發現基層派出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涉賭案件11件,要求公安機關全部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現已立案偵查6件,其餘5件正在初查;發現基層派出所違法扣押款物1件次,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公安機關已解除扣押並將扣押款物返還當事人;發現基層派出所不應當立案而立案3件,向公安機關發出說明立案理由後,公安機關均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寧江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的監督存在監督渠道不暢、監督力度不大的問題。在實踐中,檢察機關除對個別重大複雜案件實行提前介入外,都是事後的間接監督,只有在報捕、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才將案卷材料交與檢察機關審查。因此,檢察機關不能及時掌握發案、報案、立案、破案過程。對刑事案件是否進行偵查,是否終結偵查以及偵查的具體實施程序全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並執行;強制性偵查手段如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拘留等,也均由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行決定,檢察機關不能進行有效監督。
  該負責人建議,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及時進行監督。定期查閱派出所辦案基礎台帳,查閱受、辦案件材料和查詢“公安機關打防控主幹應用系統”、110指揮中心的接警記錄等,動態掌握派出所辦案情況,對偵查活動實行同步監督。建立巡查制度,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經常進行監督。立足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緊緊圍繞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的關鍵環節和重要訴訟程序展開監督。發揮審查批捕職能,對派出所採取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案件進行監督。派出所實施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財產等權利的強制性措施時,必須由檢察機關審查和提供救濟。  (原標題:派出所刑事執法監督存在不足 檢察官建議完善機制同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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