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賄和介紹賄賂,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被免職,兩年後,又被重新起用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消息一經媒體曝光,立即引起關註。“讓涉腐的人乾反腐的活兒,這玩的是哪一齣?”“行賄了還能當反腐官員,這也太荒唐了!”一時間,網友紛紛質疑。(7月11日《中國青年報》)
  周口市檢察院方面表示,對薄玉龍的任命符合相關規定,因為處分已滿兩年。筆者認為,首先,這是一個機械的“規定論”。選任幹部,制度規定只是一個底線條件,不能突破,而不是說,只要達到規定條件就一定符合任用標準。幹部任用程序所以複雜,不但要達到制度規定,還要經過組織考核、群眾評議、領導班子研究,向社會公示,必要時還要報更高一級部門批准,因為,除了制度規定的底線標準,還應經過優中選優的競爭。如果很多人都符合制度標準,就應當在符合基本標準的前提下選拔能力更強、政治素質與工作表現更突出的人才。在周口市檢察系統,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可能只有薄玉龍;而論及政治素質與行為表現,如果他能算得上突出,則令人懷疑,這個系統是不是鮮有乾凈的幹部?
  其次,受處分兩年後可以任職復職,不等於必然應該任職復職。然而現在的規則似乎是,問題官員的復出成為預先設定,只要處分期滿,立馬復職。這更像是在利用制度缺陷。當然不是說,有過問題的官員就不能復出,而是說,使用問題官員應該謹慎,曾經的問題應該成為政治思想與道德素質的重要考量因素。處分期滿立即復職,處分期間就成了蟄伏期,違法違紀或腐敗的成本,就剩下個“時間問題”。
  事實上,薄玉龍行賄7.5萬元買官,已經觸犯刑律,而不只是違紀,依法應立案;薄玉龍不但只是受到紀律處分了事,兩年後又帶病提拔,這樣的法外豁免,是不是沾了“內部人”的光——因為在司法系統,就可以“靠山吃山”、“靠法吃法”?
  馬滌明  (原標題:涉腐官員操刀反腐,玩的哪一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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