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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就我國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批准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就條約的若干重要問題接受記者專訪。
  問:《北京條約》關註的保護領域是什麼主要內容和最大亮點是什麼
  答:《北京條約》關註的是著作權中表演者的權利。在表演領域中,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的權利:一是表演權,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是作者的權利,例如,作家老舍先生對其作品《駱駝祥子》擁有許可該作品搬上話劇舞臺的表演權;二是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包括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錄製、製作音像製品發行,以及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權利,這是表演者的權利,屬於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鄰接權的一種。
  《北京條約》是基於國際社會對錶演者和表演者權利的重視,對錶演者的聲音和形象給予全面保護的新的國際規範,主要針對錄製在“視聽錄製品”中的表演,為表演者規定了廣泛的權利,包括表明身份權、禁止歪曲權、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締約方可視具體情況規定的出租權、廣播和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條約最大的亮點是填補了視聽表演領域給予表演者全面保護的國際條約的空白,平衡了創作者、製片人、表演者等各環節的利益關係。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北京條約》的有關背景。
  答: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國際公約是1961年的《羅馬公約》,當時對錶演進行攝錄主要是為了拍攝電影,由於擔心保護電影演員的表演者權會妨礙對影視作品的後續利用並影響影視產業的發展,《羅馬公約》將表演者權主要限定在對錶演者聲音的保護範圍內。然而,隨著攝錄設備的普及,對錶演的攝錄變得極為簡單易行,在影視產業外也產生了大量的“視聽錄製品”,而傳播技術的發展也使得對“視聽錄製品”的利用方式日益豐富,很多國家迫切要求儘快制定新的國際條約,以在世界範圍內對利用“視聽表演”的行為加以規制。
  條約的談判始於1993年。由於美國等國家擔心新條約對錄製在“視聽錄製品”中的表演進行高水平的保護會使電影演員享有過多權利,從而導致其極為強大的影視產業受到衝擊,而歐盟等國家則站在表演者的角度要求對“視聽錄製品”中的表演提供充分國際保護,雙方分歧較大,導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和2000年兩次召開的外交會議均未能夠締結此條約。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北京召開了由中國政府承辦的第三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併成功締結了《北京條約》。《北京條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在我國締結,並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平等的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高銳表示:“中國政府對《北京條約》的締結做出了傑出貢獻,在中國成功締結該條約,也意味著全球經濟生產和文化生產的重心正在向亞洲轉移。”
  截至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72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簽署了《北京條約》,其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博茨瓦納共和國已經正式批准條約,我國成為第3個批准條約的國家。
  問:我國批准《北京條約》有什麼意義
  答:我國批准《北京條約》意義重大:一是作為《北京條約》的締結地,我國批准該條約,將在成功舉辦外交會議和推動締結《北京條約》的基礎上,大大提升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話語權,有助於我國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發揮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積極作用;二是《北京條約》生效以後,表演者在其“視聽錄製品”中的權利將得到承認和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創造熱情將進一步激發,從而促進表演作品的創作和廣泛傳播;三是表演行業類型豐富,廣播、影視、舞臺門類多,《北京條約》將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產業,特別是演出產業中,會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提升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會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豐富的精神文化產品;四是《北京條約》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納入保護範圍,對於擁有5000年悠久歷史的我國而言,也有利於促進我國傳統民間表演藝術發展,挖掘、推廣我國傳統民族表演藝術,推動中國傳統文化“走出去”;五是該條約是以北京市這個城市命名的,有利於推進北京國際化城市建設。
  批准這個條約利大於弊,具體說,一是我國政府一直重視對錶演者權利的保護,現行法律、法規從總體上已基本達到《北京條約》規定的標準;二是《北京條約》延伸了表演者的保護範圍,涵蓋了“文學或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而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資源和相應的表演者數量是其他國家難以相比的;三是根據我國視聽產品出口量小於進口量的現實情況,我國將在《北京條約》第11條第3款許可的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尚未規定的該條約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關於“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予以保留;四是《北京條約》生效後,中國表演者將在同是《北京條約》批准或加入國的國家獲得全面保護,當然,中國政府也將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
  問:我國批准《北京條約》後,下一步工作有什麼安排
  答: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規則,《北京條約》需要至少其30個成員國批准或加入後方能生效,從以往的情況看,國際條約從簽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到10年的時間,我國批准該條約後,將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同推動該條約早日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批准《北京條約》,我們將認真全面地予以實施。一是條約規定的一些內容涉及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的修改,對此,我們將利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時機做好相關工作;二是積極做好履行《北京條約》的宣傳解釋,做好社會公眾,特別是表演者權利保護的知識普及工作,讓權利人、從業者,以及有關行業理解、掌握並運用《北京條約》;三是將開展有關專項活動,積極推進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協會的建立和發展,為表演者提供更為全面的保護和服務。  (原標題:國家版權局負責人就視聽表演條約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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